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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9章 处罚结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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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69章 处罚结果 (第2/2页)

社会秩序,情节恶劣。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项,拘留十五日,罚款两百。通知其所在单位(轧钢厂),建议给予行政处分。

    傻柱(出院后执行):强行闯入民宅,动手伤人未果。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,拘留十日,罚款一百元。通知所在单位(轧钢厂)。

    孙德顺、刘香芝、贾东旭(已死亡):不予处罚。

    阎埠贵、刘海中:参与聚众闹事,未直接实施暴力。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项,拘留五日,罚款三十元。通知所在单位(红星小学、轧钢厂)。

    其余跟风人员:参与聚众闹事,情节轻微。不予拘留,每人罚款三十元,通知所在单位来领人,建议内部处理。

    孙大光写完对易中海等人的治安处罚,把笔往桌上一搁,靠在椅背上盯着看了片刻。

    不对。

    还差点什么。

    他想起了苏铭走之前说的赔偿。

    手指在桌面上敲了敲,重新翻开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。

    聚众闹事,强闯民宅,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,除了治安处罚之外,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    这是条例里写着的。

    不写进去,苏铭那小子回头肯定又要来找麻烦。

    而且,从道理上讲,也确实该赔。

    孙大光在心里大致盘算了一下:

    地面刨开换土重铺砖,三十块;

    墙面铲了重新粉刷,二十块;

    床被血浸透了得换新的,二十五块;

    桌子衣柜也得换,四十块;

    被褥枕头那些零碎,三十块。

    好像没看到他家里有桌子衣柜和床褥,不管了,就当有吧?谁家没这些东西?

    加一起一百四十五。孙大光索性凑了个整,一百五十块。

    这个数不算过分,但也不算少,够让那些人肉疼一阵子了。

    孙大光拿起笔。

    关于民事赔偿的决定。

    经核算,受害人苏铭房屋及财产损失共计一百五十元。

    各方赔偿责任划分如下:

    易中海作为组织指挥者,承担主要责任,赔偿七十元。

    何雨柱作为直接参与者及踹门者,赔偿三十元。

    贾东旭虽已死亡,但其遗产继承人贾张氏、秦淮茹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二十元。

    刘海中、阎埠贵作为次要组织者,各赔偿十五元。

    上述赔偿款项,由各责任人于两日内交至东城公安分局,由分局转交受害人苏铭。

    逾期不交的,由东城分局强制加倍执行。

    孙大光写完,终于感觉心情好受了些。

    另一边,苏铭在鼓楼招待所开了个房间。

    单间是不可能了,这年头普通人就没有住单间的说法。

    苏铭住了个三人间,一晚上八毛钱。

    房间里靠窗的床上躺着个中年男人,呼噜打的震天响。

    靠门的是个年轻人,这会还没睡,手里拿着本《选集》正在看。听见门响抬头看了苏铭一眼,又低下去了。

    苏铭在中间的床上躺下。

    脑子里过了遍今天的事。

    贾家现在肯定灯火通明守着灵堂,现在再去不合适。

    张会义家在什么地方还不知道。

    【标记】现在被笑笑占着。

    算了,明天再找。

    苏铭闭上眼准备睡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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